由律师培训想到的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8-19 11:27) 点击:686 |
由律師培訓想到的 從通過律師資格考試後,每年都要參加律師培訓,我也許因為法學功底淺薄,很樂意被培訓,記得第一次是上崗前培訓。我覺得老師們都講得很精辟而且很實用,但很有一部分人不聽,而且任意發出噪音,聽的效果自然就差。後來還請政府官員講課,官員的講課體現了官僚没什麼法學功底。而且他幽默得有點粗俗。然而律師們竟然聽得津津有味。這就是中國人的一面,這就是中國律師的一部分。 從前年開始在網上聽課,今年請了資深律師講課。我選定的一位授課律師,據介紹從業很久,是全國第一家專做刑辯業務的律所創辦人。他是躊躇滿志的,他是春風得意的。他辦案好像很輕松,他强調“說服”而不是“證明”。他講了這樣一個案例。“一國家幹部受朋友之托為朋友辦了點事,也不違法,後朋友為感謝他,給了他伍萬元人民幣,可惜被紀委了解到,後立案偵查,他的朋友證實確實送了伍萬元給他。這個官員請這位名律師辯護,這位律師說庭審發言應尽可能簡約,要能說服法官和檢察官,這位律師是這樣說服法官和檢察官的,第一說服檢察官和法官承認——對刑事案件事實的證明必須比民事案件事實的證明要嚴格。第二說服檢察官和法官承認——假設是官員借他朋友的伍萬元錢没有寫借條,朋友現在起訴官員追討這伍萬元,官員否認借款,法官不能支持朋友的訴訟請求。最後,這位官員的受賄罪不能成立,法院采信了這位名律師的辯護意見。此案我想到以下幾個問題:一、中國的每一位律師都能看出這個三段論是錯誤的,大前提是對的,小前也是對的,但結論是錯誤的。在刑案中朋友的身份是行賄人,同時是證人。朋友作這個證對自己只有不利而無益處,得罪朋友又可能被處刑罰。只要没人强迫他作證,這個證據就是有效的。在民案中朋友是原告,朋友的陳述對自己有益而無害。没有其他證據就只能認定其陳述是假的。二、中國的每位一法官和檢察官一定明白上述法理和邏輯,為什麼竟然支持了“大”律師的“說服”呢?三、在中國,有一些有名的律師很可能就是騙子,就是律師隊伍的害群之馬。就是污染法律宮殿的偽君子。就是因為有這些所謂的“大”律師的存在,刑事案件的律師辯護率在下降,普通律師被邊緣化,甚至改行。四、正是這些所謂的“大律師”誤導了民眾,毒化了民眾的法律意識。本人樂於引起同行、他類法律人、官員的抨擊和咒罵。 草成於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