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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琼
王龙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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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601200110180041
  • 资格证号:
  • 地区:江西-南昌
  • 手机:13317059098
网站公告

 

 

王龙琼律师手机号18779161218。本人王龙琼公元贰仟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二00一年步入了实习律师的辛酸苦旅,二 00二年开始了中国律师生涯,在法律的神圣殿堂中修炼至今,有说不尽的辛酸苦辣烦恼郁闷。但毕竟也是个法律人,而且仍葆普通人的道德素养。
已办理各类诉讼案件陆佰余件,绝大部分案件,当事人对结果或者过程是满意的。

主后2016年初冬,我和南昌市的两位律师共同创办江西瑞京律师事务所,由南昌市司法局直接主管。
执业信条是诚实做人、刻苦学习,视法律为经典,认客户作领导。
取得律师资格后,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南昌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并且考了英语, 2009年参加了研究生考试,专业一考了九十四分,专业二考了一百一十八分。

主后2001年5月,代理一65岁的女士离婚案,她的先生75岁,先生是女士的救命恩人,是再婚,他们没办结婚登记,按案件事实在当时是事实婚姻,那时我还是实习律师,经过我的认真诚实的工作让我的当事人得以解脱。那个案子离婚的结果是符合道德要求的,通过那案,我对什么是婚姻感情有深刻的认识。

主后2001年6月,代理一岭黄乡李先生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李先生和张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争吵,将结婚证毁损,只剩下硬封皮,我去岭黄乡民政所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因搬家,全部资料丢失,最后只好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起诉。此案合议庭认为是离婚案,说是只能调解结案,但最终某法院还是以判决的形式解除了同居关系。当时我是还实习律师,那时在实际上是允许实习律师独立办案的。

2001年5月安徽宿松县一老翁来茅县做生意,其女婿在此做加工,因伍仟元的事要告其婿。我接受委托后,找其婿,让他给付算了,不同意,请我所的老律师代理,我的同事在庭上和我争得面红耳赤,最终还是我的当事人胜诉。

2001年7月代理一起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自诉案,最终以被告人给付赔偿结案,双方均有配偶,均未离婚。自诉人的先生要求自诉人提起。

2001年10月,代理的一桩离婚案特别轻松,星期一接受委托,并呈递状子,当天流转至民一庭,当天分到主办法官手上,第二天要求主办法官向被告送达,在送达时要求法官主持调解,立马调离,当日就拿到调解书,案结事了。现在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说明现在的诉讼模式在消积性大倒退。

2001年11月,代理一离婚案,我是第二次代理她做原告,终于使她脱离苦海。那不是天子的功劳,是水到渠成。

2001年12月,代理一有钱男人的离婚案,他因为有外遇,最终调离,给付美女补偿费48万元,成全他和另外美女的缘分。
主后2002年1月,代理民间借贷案,标的额不大,但时效有问题,最终天子的当事人获胜,

2002年2月份,代理一加工承揽合同案,做被告,是一个牛舍修建的事,意外收获,成功了。

2002年12月份,为一强奸案辩护,是天子第一例刑事辩护,是一个法律工作者介绍的业务,是一个山区老光棍和一个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的事。因我对法律的熟悉,因我对人间规律的深透研究,最终老法官认同我的辩护意见,获得判三缓四的结果。从此我逐渐培养自己的刑辨风格。应感谢李先生给我破处的机会。
二 00三年年底以法律为武器和北方某县几名贪官斗智斗勇,最终使被害人在年到岁毕时安然归来。
二 00四年因对合同法的熟悉使一下岗工人的繁杂合同纠纷案转败为胜,该案历时一年零三月,两级法院四份裁、判文书。
二 00五年因合法而出色的辩护,一故意杀人既遂案,被告人被处无期徒刑。
二 00六年在江苏某市承办一贩毒案,涉案海洛因 88点5克,因合法有效辩护,法院对被告人处刑 7年半。
二 00七年在广东某市为一绑架案辩护,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信。
二 00八年在广东某市代理一起复杂合同纠纷案,最终获胜。
二00九年在广东某市为一共同抢劫案辩护,在案被告人均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信。
二 ○一0年在赣北某县法院承办一期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的是买房人,是被告。开发商在同类一系列案中均胜诉,开发商的律师和该法院法官的关系不是我这个小律师所能比的,但该案在一审历时一年零一月后,开发商撤诉。
二 ○一0年代理一起虚拟借条之民间借贷案,做被告,经过我出色的引用原告的证据,并进行有效事理分析,最终原告败诉。
二 ○一一年代理湖北省黄梅县某患者一医疗事故纠纷获赔五十六万元。
二 ○一二年为一失火案辩护,该案过火面积为九仟余亩,当然有林地面积接近但不到五十公顷,经过我的合法有效辩护,某法院对被告人处刑一年。
二○一三年代理江西省某设区市一小区八号楼居民诉通讯企业擅自架设基站一案,立案用时77天,从立案到结案一审用时七个整月。该企业终于拆除此基站。
二○一四年为一盗窃被告人辩护,处刑五个月拘役的建议被采信。

二0一四年一股权纠纷案,代理原告,一审胜诉,二审败诉,再审最终获胜,此案,天子看到较多的人性消极线

二○一五年元月九日,某被告人受贿案,经过我认真阅卷,根据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证实其中的伍万元受贿行为不能成立。被赣北某法院采信。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代理一少年被伤害案,最终获得满意赔偿。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一变更直接抚养权纠纷案,实现了当事人的愿望。
二○一六年四月八日,代理的一特大交通事故案受害人获得了满意赔偿。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为一私藏枪支案嫌疑人辩护,取保候审成功。当事人母满意


二0一六年六月代理一机关侵权纠纷案,该案终于立案,该案当事人早在2013年3月就在基层法院立案窗口递交状子,当事人先后走进共和国的四级法院,立案用时三年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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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和保险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8-20 10:39)     点击:724

    答辩人:江,男,汉族,19915日出生,住县龙城大道区140号。身份证号36043010

    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上诉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现提出如下答辩: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承担本案的上诉费用。

    首先:关于答辩人的残情级别。一审起诉前杰司法鉴定中心对答辩人作了伤残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一审第一次开庭后,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在法院主持下,双方通过抓阄方式确定由九市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仍评定为伤残十级,当然重新鉴定意见书有处笔误,就是将“41010d”项误写为“41010i”项。一审第二次开庭上诉人要求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鉴定人就上述笔误已明确陈述,可惜法庭未能记录。上诉人上诉以后,答辩人之代理人查阅了一审庭审笔录,证实未予记录。鉴定人认为重新鉴定是法院委托的,只有法院有权调取相关说明。答辩人和法院联系。泽法院要求鉴定人作出说明。于是鉴定人作了“更正说明”交与泽法院,泽法院将“更正说明”原件交与答辩人,再送交贵院。泽法院留有复印件。“更正说明”证实上述笔误。同时鉴定人在一审第二次开庭时已详细分析了答辩人的足弓被破坏的状况。鉴定人在一审第二次开庭时有以下言简意赅的说明:“根据整个结构分析、病理和具体情况来分析的。”因此重新鉴定意见书是有病历、影像资料及鉴定标准依据的,是合法有效的。初次鉴定和重新鉴定都一致评定答辩人构成十级伤残。两次鉴定所认定的答辩人受伤状况和后果是一致的,即“右足第一、二楔骨骨折及二、三、四跖趾处骨折,二三四蹠趾关节近端粉碎性骨折脱位”。至于上诉人认为自己不明白或不相信,甚至认为由病案到“鉴定意见”的十级就是错的,可以向其他鉴定专家咨询,提供权威的解释,以作为证据对抗答辩人。否则就是举证不能。

    其次:关于误工时间,本案最终定残日是2014310,答辩人是2013828受伤住院的,从住院到定残日的时间为198天。因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答辩人十级伤残是2014310最终确定的,按最高院的2003124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的误工时间可以是198天,上诉人也是持这种观点的,但一审法院支持150天,上诉人竟声称只能给94天。实在是无情无理更无法无据。杰司法鉴定中心评定误工时间为150日也是有法律依据的,那就是《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该准则2004年施行,在最高院2003年司法解释之后,而且是具体的规定,法律人的共识是具体规定优于原则规定,在后规范优于在前规范。

    再次: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答辩人之妻秀有病、失业,更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秀没有抚养之能力。一审前答辩人就要求社区出具上述证明,社区领导认为吃低保足以证明一切,此类证明是多余的,接到上诉状后,答辩人向社区反映了情况。于是出证。在一审庭审前就提交了的“残疾人证”,那证是201254颁发的,为精神残疾三级。2014415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重新颁发残疾人证,为精神残疾二级,根据相关标准精神残疾二级属重度残疾。此类病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要他人照料”。这足以证明完全无劳动能力,根据答辩人家庭组成人员情况,江超亦无其他收入来源。完全需要答辩人独自抚养。

    同时:一审法院关于原审原告江的护理期认定为39天是错误的。江在两次住院期间的21天是第二次手术的等待期。此时答辩人因足受伤且在手术之后,日常生活须要专人护理。故杰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护理期为60天。而且上诉人在申请重新鉴定时并未要求对护理期重新评定。足以证明上诉人对护理期为60天是同意的。答辩人本拟就此部分提出上诉。但家人及其他朋友认为应当求同存异。在此答辩人表示保留对此部分申请再审的权利。

    综合上述,请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弱者答辩人的正当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江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王龙琼律师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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